CIF和FOB在费用上有所区别。FOB下,卖方负责到船舷前的所有费用,而CIF下,卖方则需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。由于这些费用划分,CIF和FOB产生了一些变形,如CIF Liner Terms、CIF Landed等,而FOB则有FOB Liner Terms、FOB Under Tackle等。双方的风险责任是相同的,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,不会由于CIF包含目的港运费而改变风险承担地点。卖方在装运港完成货物到船舷的交接即视为完成交货。被称作“到岸价”的CIF主要是从价格角度来考虑的。
关于发货人,英文中可以使用consignor、shipper、consigner等词汇。其中,consignor指的是委托者、发货人或交付人,shipper则侧重于承运商、托运人或发货人,而consigner同样表示发货人或委托人。还有诸如Consignee、receiver、cargo receiver等词汇,分别表示收货人、接收者、收款员或官方接管人等含义。不同词汇之间有所区别,例如shipper和consigner在指代和用法上有所不同。
收货人的英文表达为Consignee,其释义包括收货人、承销人、受托者等。与进口商、运输公司和收货人等有关的调查最初会聚焦于这一词汇。另外还有诸如receiver和cargo receiver等词汇表达类似的概念。例如,“receiver”意为接收器、接受者或收款员等;“cargo receiver”则特指收货人。不同词汇之间的侧重点有所不同。在实际应用中,需要注意这些词汇的具体含义和用法。
一、对于船运发货人与其他发货途径的交付者
1、船运发货人,也就是shipper,主要侧重于通过船只进行货物运输的发货人角色。
2、consigner则更多地关注其他非船运的发货途径,扮演着交付者的角色。
二、收货人与通知人的性质与特点
1、收货人指的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,其情况较为复杂,与发货人的情况有些相似。在某些情况下,由于进口管制的缘故,实际的收货人(如代理商)可能并不会在运单上明确体现。
2、通知人,在海关数据中显示,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代理商。有时数据中采购商会标注为“TO ORDER”,由此可见这批货物的通知人尚未确定。
三、收货人类型提单的填写类型及特点
收货人的提单填写通常有下面内容三种类型:
1、指示提单(To order/ To order of shipper/ To shipper’s order):这种提单填写方式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,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进行转卖,或者控制货物以防止无单放货。
2、银行为收货人的提单(To order of xxx Bank):在这种情况下,银行为了给开证人融资,担心钱货两空,因此规定银行作为收货人,以控制货权。正常情况下,开证行并不愿意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中,除非必要,因此以银行为收货人的提单比例较小。
以上内容对于领会船运发货人、其他发货途径的交付者、收货人与通知人的性质与特点,以及收货人类型提单的填写类型及特点有所助益。